2019年南京五险一金的政策
来源:南京代缴社保公积金 时间:2019-08-27点击:
每年,五险一金的政策,都在发生着变化。那么,今天,2019年,其政策,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社保缴纳规则
南京社保的增员方式是当月申报次月,停缴方式是当月停报次月,例:2018年5月,申报汇缴的是2018年6月五险,若从2018年5月缴纳,5月为补缴月份(南京正常只可以补缴三个月内的五险)。若员工2018年5月离职,那么5月申报停保时,只可停缴6月社保,实际社保缴纳至5月。社保的费用是在申报的次月15日前由地税托收,正常是次月月底进行个人账户分配。费用到账后才能查询并使用市民卡(医保卡)。
公积金缴纳规则
公积金是当月申报当月,一般是每月月底申报。费用到账时间以单位打款至公积金缴存银行的时间为准。公积金可以补缴金额,但不累计年限,对于公积金贷款有影响。(公积金必须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纳,方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之前在南京有缴纳过公积金,现在又重新缴纳的,必须办理公积金转移,由新单位提供公积金接收函,员工提交至原单位办理。转入新单位后,方可继续为员工在南京缴纳。(南京公积金分为省公和市公,若缴纳的类型不同,不需要提前办理转移手续,可在新开户后,办理合并手续即可)。
注:省公与市公的政策及享受条件大致上相同,无明显差别,一般情况下单位都是市公开户(网上提取,目前只涉及市公)。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下列来源:
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4、依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5、上级补助的调剂金;
6、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和财政补贴。
养老金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养老保险缴纳累计满15年;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职工60周岁满足退休条件方可领取。
退休办理流程
正常退休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特殊工种退休另行规定),于每月1号至月底倒数第二天的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进行申报。
携带材料:
1、按规定装订成册的退休人员档案;
2、《南京市参保人员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审表》(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下载,一式两份);
3、加盖单位公章的参保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需按规定装订入档案中);
4、申请病退人员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及本人退休申请(需按规定装订入档案中)。
送检档案:
单位将按规定装订成册的退休人员档案送至社保经办机构档案管理科,经工作人员审核,对装订合格的档案盖章确认。
申报档案:
单位将装订合格的档案报送至社保经办机构退休审批科。
养老金领取标准
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医疗保险
医保卡办理:提供电子照片,电子照片要求:
1、最近一年标准证件照,底色为红色或蓝色,不能模糊或有污点,不能留有白边;
2、大小为:宽252×高312像素;
3、JPG格式;
4、文件名为:身份证号码+姓名。制卡周期:约1-3个月左右。
医疗范围:住院及特定项目门诊。
医院范围:在县级(含)以上公立医院;
门诊及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市民卡)到市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或到定点药店购药,可使用医保卡(社保卡)上医保个人帐户上的金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人员类别 |
在职职工 |
退休(职)人员 |
建国前老工人 |
|
起付标准 |
1200元 |
1000元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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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比例 |
社区医疗机构 |
70% |
75% |
100% |
其他医疗机构 |
60% |
65% |
95% |
|
最高支付限额 |
2000 |
3000 |
4000 |
门诊慢性病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从下一笔费用起直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原门慢定点医疗就诊慢性病不需要转诊。门诊特定项目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必须按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并使用普通病历,方可享受门诊统筹的待遇。在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特殊病门诊:
下列疾病的门诊医疗可以比照一次住院处理: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手术后。参保人员持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和社保卡到本市三级定点医院鉴定,由该院对其申请予以认定,加盖院医保办章,交医保中心办理《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处理,就医时医院直接按规定收取自付费用(个别医药需要先垫付后再到医院报销)。
住院待遇: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市民卡)至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医疗机构等级 |
费用段及个人分担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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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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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
退休(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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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300元 |
3% |
2% |
二级 |
500元 |
5% |
3% |
三级 |
900元 |
10% |
7% |
备注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免除起付标准。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10%。 |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及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其余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报销:在出院结账时由医院直接按照医保规定收取自付部分的费用,无报销。
关于大病
保障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为一个学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下同),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
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办法如下:
职工医保: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
居民医保: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异地员工(非南京地区,包括南京户口但在外地工作的员工)就医:
异地就医:外地员工参保时一般不办理医保卡,但会办理《长驻外人员登记表》。长期驻外的参保人员在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自付,当年个人帐户余额年底一次性返还给个人;如患有门诊特定项目3个病种、门诊慢性病24个病种及精神病的参保病人,须办理相关的登记和准入手续,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门诊精神病及住院费用,参照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到市医保中心报销。结算时须持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或小结(复印件)、费用明细单及有关票据原件。
费用报销(请在出院的10天内将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理赔):
1、原始收费收据;
2、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疾病诊断证明书;
注:需办理完《长驻外人员登记表》才可报销住院费用。非基本医疗药(即自费药)不在社保理赔范围,请在就诊时尽量不要用自费药。在南京参加过医疗统筹保险并中断不超过三个月的,可以补缴(只补缴费年限,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医疗中断3个月以上的不补缴,缴费年限将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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